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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7********,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美容会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冀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区路职校家属楼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郝某某驾驶的冀H*****号轿车发生相撞。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物证检验:侯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1.6mg/100ml。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侯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检察官助理:陈珊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零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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