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桃城区**食品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燃油式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域蓝湾对过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即带侯某某到衡水市永兴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2019年12月16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衡公物鉴(毒)检字【2019】3664号检验报告显示:从所送侯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抽血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