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5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饶阳县北韩村村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居住;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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