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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31日00时43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J*****号**牌小型轿车停驶在黄骅市人民医院门前处,下车向医院门口值班室护士要口罩,因护士不给口罩侯某某砸门。值班护士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2mg/100ml,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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