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9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号牌小型汽车在大鹏新区**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路口左转弯时,该车车头与相对方向直行由林某某驾驶的粤V0****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47.56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被告人侯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罗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谅解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