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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潜江市龙湾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鄂N8****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案发后,侯某某已与何某某达成协议,获得谅解。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悦婷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428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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