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龙海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安仁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8时27分许,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40线1998km+100m路段执法过程中查获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车牌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疑似酒驾,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95mg/100ml。随后,执法民警将被告人侯某某带至安仁县朝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于2020年8月28日送至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8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车辆及驾驶资格查询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缴物品清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青
检察官助理:黄卫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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