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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被告人侯某某曾因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逆向行驶于2020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2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B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太阳路西塘河北路路口匝道时撞到邓某某的苏BP****号牌汽车。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邓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倩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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