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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街**号,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侯某某到普安县**街道**路汤某某家玩,在汤某某家吃饭时侯某某喝了酒。当日18时许,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普安县**街道**路(某某酒店门口)横穿人行道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贵EQ****号轿车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探视侯某某时,发现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取侯某某血样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0.32mg/100ml。经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1、侯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赵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汤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驾驶无牌证机动车;2、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4、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5、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后军

检察官助理 谢靖禹

2020年7月22日

1.被告人侯某某住普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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