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7〕1339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B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沙坪坝区沙滨路金沙港湾路段时撞向道路隔离带造成该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后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陈 楠
2017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联系电话1810830****、1366806****;
2.侦查卷宗二册;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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