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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生,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城镇居民,在青海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务工。身份证号码:6301041987********籍贯:青海省**市**区**路**号**栋**室,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往**方向逆向行驶,**时**分许,当车逆向行驶至**公里**米处时,与由驾驶人余某某驾驶的京N****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取平均值为l55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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