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生,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城镇居民,在青海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务工。身份证号码:6301041987********籍贯:青海省**市**区**路**号**栋**室,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往**方向逆向行驶,**时**分许,当车逆向行驶至**公里**米处时,与由驾驶人余某某驾驶的京N****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取平均值为l55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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