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17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星月神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眼前山矿山印子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民警将侯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液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
2.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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