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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苗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乡**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粤J6****号小型轿车行至黑支果乡鼠街村小学K20+500m路段时与对向的云H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刮擦。经现场对侯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罗**、侯某甲、侯某乙的证言;4.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侯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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