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D****1)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桥**段遇民警检查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下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8mg/100ml。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侯某某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和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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