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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路租住平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新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林格尔县金盛路0K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9.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凤清

检察官助理:孙丽莎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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