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宁),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沿安丘市南临路石堆镇街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安丘市**路**镇**村路段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绪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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