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威海市**区**家产镇**村委会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2019年9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昆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劳动岗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酒精检测仪显示含量为182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2019年9月5日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侯某某的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路明
2019年10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31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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