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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住址**。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1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巨野县营里至张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巨野镇营里镇张集村南路段时,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冯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mg/100ml,其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三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照片;2.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6月1日

附:

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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