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煤矿**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苑**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7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4时45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晋H****6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万柏林区九院沙河北沿岸西苑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7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侯某某身份情况及查获经过、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志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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