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7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3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22 日21 时12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验出乙醇含量206.34mg/100ml)驾驶一辆粤S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企石镇江滨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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