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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群众,现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成武县**处,经人举报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金乡县**村**路**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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