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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新蔡县**镇**街村民高某某家中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LQ****路虎牌汽车行驶到新蔡县**乡**村委**庄处,将该村村民王某某家的羊圈撞倒,后继续驾驶车辆回到家中。后被告人侯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因车辆损坏问题到高某某家中询问,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时将被告人侯某某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1书证:酒精测试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

1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1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东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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