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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5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村委会****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小区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5mg/lOO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侯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389****。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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