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0********,汉族,小学,户籍地为**镇**村**号,现居住**。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加油站附近处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自述材料、查获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