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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张北县**镇郡**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L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兴和路与永义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侯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6mg/100ml。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检察官: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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