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北斗星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沿红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向东至和平路与中华大街交口西行100米路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宝莉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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