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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地江陵县**镇**村**组,住江陵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经过江陵县**农场**队附近时,撞上在路边散步的行人赵某某,后报警至三湖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侯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0mg/100ml。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双方自行达成协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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