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在2017年酒驾未接受行政处罚情况下,酒后驾驶陕A****U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区看守所附近时设卡盘查的执勤民警查获。在对其做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往**区医院抽血并封存。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059号血醇检验报告,侯某某血醇浓度为191.26mg/ml,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侯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西公交决字【2020】第610126-390007649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059号鉴定文书;5.告知笔录;6.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醇浓度达到191.2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进行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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