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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259号

被告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7时40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川R*****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客从阆中市二龙镇红土地村往阆中市二龙镇方向行驶,该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际载客人数为15人,超员100%以上。当车辆行驶至阆中市二龙镇二红路时,被阆中市公安局二龙派出所与阆中市交警大队四中队执勤的民警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景斌

检察官助理  冯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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