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镇**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3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黄色“雅迪”牌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街交汇口路段时,因为行车问题和杨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某报案,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二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依法对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侯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将侯某某驾驶的黄色无号牌“雅迪”牌二轮车进行车辆属性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39 mg/100ml;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雅迪牌二轮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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