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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组)。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8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祥小区东门时遇见交警检查时逃跑,后在民祥小区楼道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认罪认罚文书、户籍证明;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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