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9********,苗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和吴某某到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小冲冲”处自家农田里钐草。在吴某某走后,侯某某使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杂草堆。由于天干物燥,风势过大,将火星吹进旁边的山林,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68.59亩,有林地面积53.98亩,过火面积43.5443亩,非林地面积14.6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使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0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6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