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广东省梅州市**区**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上**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粤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路口时与谢某某驾驶的粤M*****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之后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廖某某与辅警何某某到现场依法处置该交通事故,执法民警廖某某与辅警何某某到现场后要求侯某某出示证件,侯某某就开始辱骂交警,后民警廖某某与辅警何某某将侯某某带至警车内,期间一直辱骂,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用拳头殴打交警直属大队民警廖某某的头部,之后交警依法送侯某某去医院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时,侯某某用脚踢廖某某的裆部。期间侯某某一直辱骂执勤交警、辅警。
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廖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侯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经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交警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阻碍正常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胜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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