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候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三门峡市**路**广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2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2月1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某等人在**乡**村疫情防控卡点值班,该卡点系**乡政府依据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车辆流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设立,履行查控外来车辆和人员、防止疫情扩散的任务。当晚2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通过该卡点,拒不听从卡点工作人员劝阻,不接受检查,将防控点工作人员赵某某推倒在地,并骑在赵某某身上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某某头部、眼部多次受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候某某于2020年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赵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破案报告、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视听资料执法仪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卫平
检 察 员:高 琳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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