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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本市丰台区**园**号中国邮政(**邮政支局)局长办公室内与局长李某某发生冲突,后民警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侯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王某某工作、言语辱骂王某某并抢夺王某某手机、抓掉王某某佩戴的口罩,过程中抓到王某某左眼,致王某某左眼钝挫伤。经鉴定,民警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侯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首都医科大学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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