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村**村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 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于2020年5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其使用的“湘HXP***”(临牌号湘HX****)”奇瑞小轿车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1日晚,侯某某将其奇瑞小轿车停靠在沅江市沅益一级公路三眼塘路段一偏僻处后,与刘某某、王某某在车内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事前购买的约0.8克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22日晚,侯某某将其奇瑞小轿车停靠在沅江市沅益一级公路三眼塘路段一偏僻处后,与刘某某、王某某在车内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事前购买的约0.6克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23日下午,侯某某将其奇瑞小轿车停靠在沅江市沅益一级公路三眼塘路段一偏僻处后,与刘某某、王某某在车内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事前购买的约0.8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侯某某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20年5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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