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侯某某在其位于江陵县***出租屋内,多次容留龚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侯某某从中抽取5-10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龚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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