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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现住**镇**村**组**温泉,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在安仁县**镇经营**温泉,同时多次容留卖淫人员徐某某、池某某、穆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侯某某、马某某先向嫖客收取嫖资,再按照每一次性交易100元的标准付给卖淫女子,剩余部分归侯某某、马某某所有。侯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和向嫖客推荐为性交易并收取嫖资,马某某主要负责搞卫生、做饭、协助侯某某收取嫖资。侯某某、马某某共获利2000余元。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安仁县**镇**温泉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客王某某、蔡某某、曾某某、卖淫女池某某、徐某某、穆某某。2020年3月18日,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言马某某、穆某某、池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起主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过翠芳

检察官助理:何志辉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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