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岳某(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岳某某等人在长葛市双岳路领航酒吧内喝酒,期间侯某某用酒杯把酒朝岳某某脸上泼去,随后他人劝离,之后侯某某、岳某等人在酒吧旁边胡同内无故对岳某某进行殴打,后侯某某、岳某等人又追至双岳路电力安装公司门口西边再次对岳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11月22日经长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20年6月20日22时26分许,在河南省许昌市示范区魏武大道与许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告人侯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豫KYY***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2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8.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岳某某陈述;
3. 证人岳某甲、岳某乙等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6.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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