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4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乡**街**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系陕西**公司员工。2009年1月21日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和其妻张某某等四人在本市未央区**路**烤肉店吃饭。期间,被告与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从店内出来,在路边道沿上发生争吵。被告觉得很气愤,随手将手中的铁凳子砸向路边,凳子弹到路边停放的陕A****J白色奔驰车上,造成该车右侧车门划痕。后被告又用右手肘部将停放在路边的陕AD****1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主驾驶室玻璃砸碎。张某某此时过马路去路对面,被告准备跟过去,恰逢一辆出租车经过,被告将出租车拦下后,与司机发生口角并用肘部将该车左侧后视镜砸掉。随后被告走过马路,走到**停车场保安岗亭处,又将围挡岗亭的铁栏杆掰下一节,将岗亭东边、北边两块玻璃砸碎,玻璃碎片将岗亭内的电脑显示器划烂,玻璃碎片还将岗亭内保安头部划伤。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侯某某损坏的所有物品损失价值共计4410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6、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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