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路**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卫生院与被害人刘某等人围坐烤火时,因被害人刘某不与其喝酒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侯某某先用拳头殴打刘某,后又提胶板凳对刘某实施殴打。
2、2018年2月16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甲、罗某某从彝良县**乡回**乡,在路过**乡**村**路**号时,与被告人侯某某的妻子彭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抓打。侯某某见状持刀用刀背殴打王某某背部。
3、2018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和家人从彝良县**乡**KTV唱歌出来走到**乡烟叶站门口时,恰好遇到被害人陈某某要开车停进**烟叶站院坝内,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侯某某动手打了陈某某头部三四下,并用手抱着陈某某头部往下拽,致使陈某某头部、右手等部位受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2018年12月19日晚21时许,彝良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联合毛坪派出所一同在彝良县**镇**村进行道路安全检查,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CU****的五菱征程商务车从昭通方向开往彝良方向,路过该检查站时,工作人员要求侯某某靠边熄火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侯某某不听指挥强行冲卡,此过程中车辆撞到郑某某后脑部位,并将郑某某带摔倒在地,运政工作人员遂驾车追赶侯某某,在超过侯某某驾驶的车后要求侯某某靠边停车,侯某某又调头往昭通方向逃跑,在经过虎丘执勤点时不顾工作人员指示再次强行冲卡。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医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彭某某、袁某某、饶某某、张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强行冲卡造成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3册共267页,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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