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6月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4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酒店后面一家火锅店喝醉后回寝室,走到**酒店后面停车场时,捡起路边的石块将被害人薛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AQ****的白色宝马左前窗玻璃及门把手砸坏、车门刮花,造成宝马车因维修损失人民币9943元;同时将旁边杨某某的一辆车辆为川R7****吉利博悦车左前窗玻璃砸坏,造成吉利车因维修损失人民币560元。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主动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受损车辆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释放证明、车辆定损增项单及发票、赔偿谅解书;2、证人郝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损失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由于家庭原因心情不好,醉酒后在路过露天停车场时,用石块随意对路边两辆汽车驾驶室玻璃进行打砸,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程序。被告人侯某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承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破案后,积极对两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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