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侯某某,外号“小师弟”,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系四川省古蔺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跟同案人王某甲、刁某某、宋某某、梅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镇**酒吧喝酒,王某甲因被害人王某乙向其贷款后没有按时归还利息的事情与王某乙在微信上发生争执。后王某甲得知王某乙在潮阳区**镇**酒店旁的烤鱼店中吃宵夜,王某甲便叫上刁某某、侯某某等人一起去烤鱼店找王某乙追债。当王某甲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载着刁某某、宋某某、梅某某等人到达烤鱼店,侯某某也驾驶一辆大众CC汽车赶到烤鱼店。王某甲下车后便冲进包厢将王某乙拽到烤鱼店门口,并动手掐王某乙的脖子,王某乙反抗,刁某某见状便在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棍击打王某乙,梅某某也动手击打王某乙,王某乙趁机逃跑到烤鱼店对面的一条巷子里时,被王某甲和刁某某继续殴打,侯某某和宋某某等人则守在巷子口。期间王某乙的朋友王某丙冲进巷子进行阻止时被刁某某持棒球棍击打,王某乙趁机跑出巷子,但被王某甲、刁某某追上并拽上奔驰小轿车,并由宋某某驾车回到**镇**酒店旁,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将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一起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王某甲赔偿王某乙80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兰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王某甲、刁某某、宋某某、梅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侯某某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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