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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现住**街村。2009年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8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4日下午,刘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纠集被告人侯某某、胡某某(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等人到赞皇县阳泽乡北平旺村宫某某家讨要借款,期间与宫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侯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张胜军等人将宫某某及后来赶到的宫某某的父亲宫某乙打伤,并将宫某某家的厨房门窗砸坏。经鉴定,宫某丁、宫某乙之损伤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宫某甲、肖某某、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宫某某、宫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帮助讨要债务,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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