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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务工,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6********,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乡**村,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子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赵某某到**KTV挖服务员,为发泄不满情绪,在**KTV东侧**汽修厂门口及固安县**KTV**房间内,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赵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途胜汽车砸坏。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被毁坏现代汽车(冀R*****)于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130元。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路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侯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固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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