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在自己家中聚集多人利用麻将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侯某某免费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水、香烟、方便面、啤酒等物品供参赌人员使用并从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中抽成。赌场持续二十天左右,侯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庆
孟宪玮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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