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49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经济窘迫至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意图作案,其蒙脸翻窗到该*********内,正在睡午觉的被害人李某某被惊醒后,被告人侯某某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进行威胁,当场通过微信让被害人转账人民币900元,并两次用手摸被害人胸部进行猥亵,作案后被告人侯某某逃离现场。民警接报案后,于2019年2月20日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现场勘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宿舍为其一人生活所居处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ipad一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1)提取手机电子数据信息记录;(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刀具一把、ipad一部;(3)刀具、ipad照片;(4)被告人微信账号截图、消费记录、被告人随身物品照片、丢弃刀具现场照片、转账截图;(5)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19年2月20日民警在***********将侯某某抓获;无前科;(6)行政处罚决定书:侯某某案发后有嫖娼行为;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3.作案工具刀具暂存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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