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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8〕28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号。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8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凌晨1时许,乘坐被害人关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辽D****8)行至抚顺市新抚区刘山广场时,持菜刀抢劫关某某人民币500余元和出租车车钥匙,并将关某某的出租车和一部VIVO牌手机砸坏,经鉴定,VIVO牌手机损失价格为120元,出租车损失价格为308元。而后,其在回住处沿途又砸坏四辆汽车,被砸坏的四辆汽车损失价格为1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被害人徐明、被害人祝某某、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雨虹
代理检察员:于淼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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