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抢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无钱上网充值游戏,便心生抢夺的念头,其前往叙州区**路**段**号“**烟店”假装购买香烟,向烟店老板鲁某某要2条中华牌(硬)香烟,趁鲁某某不备,拿起两条中华(硬)香烟逃离现场。后侯某某来到**路**段**号附**号“**特色”烟店,将抢夺的两条中华香烟以每条400元价格出售给烟店老板罗某某。之后侯某某将销赃的800元挥霍光。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香烟总价763元。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在东莞市清溪镇因抢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08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