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3月1日收到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宪锋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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