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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3月1日收到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锋

2019年10月29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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